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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命名自治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命名自治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的决定
(新计价检[2001]594号 二00一年五月十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
  按照原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在全区开展创建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活动的通知》(新价检字[1999]35号),通过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的重视与努力,价格监督检查干部业务素质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基础工作得到加强。根据自治区创建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的标准和程序,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决定:命名吉木萨尔县物价检查所等24个单位为“自治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
  希望被命名的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勇于开拓,努力进取,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自治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名单

  附件:

自治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名单


  1、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物价检查所
  2、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县物价检查所
  3、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物价检查所
  4、昌吉回族自治州米泉市物价检查所
  5、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物价检查所
  6、塔城地区塔城市物价检查所
  7、塔城地区乌苏市物价检查所
  8、阿克苏地区温宿县物价检查所
  9、阿克苏地区拜城县物价检查所
  10、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物价检查所
  11、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物价检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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