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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理顺调整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
理顺调整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省价收字[2001]4号 2001年4月27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吉林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配合我省“三项体制”改革,解决长期存在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低于医疗服务成本的实际问题,缓解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偏低的矛盾,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医疗机构的收费行为,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本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决定对全省医疗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理顺调整,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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