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小舜江工程供水到户价格的批复
(浙价商[2001]132号 2001年4月27日)
绍兴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定小舜江供水价格的请示》(绍市价工[2001]13号)悉。鉴于小舜江工程属“五自”工程,其生产的自来水(净水)销售价格按照“新水新价”的原则核定。因整个工程决算报告尚未完成,并考虑到已向用户供水的实际,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的自来水到户价为试行价(除净水价格外的其它构成和标准均按原规定执行)。各类用水到户价分别为:居民生活用水(含社会福利院)1.80元/吨,工业用水2.10元/吨,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含居委会)2.20元/吨,商业服务用水2.60元/吨,基建用水2.80元/吨。
二、试行期自2001年5月1日(抄见水量)起到小舜江工程决算报告完成时为止。正式价格待试行期满后,按规定的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