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加强学习。
特此通知。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
《药品管理法》),已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2月28日,江泽民主席签署第4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并将于2001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修订
《药品管理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对推动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具有划时代意义。为了学习宣传好新修订的
《药品管理法》,特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
《药品管理法》修订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学习宣传的自觉性
《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的“基本法”,是实现依法治药的根本依据。修订后的
《药品管理法》总结了现行
《药品管理法》实施15年来的经验,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
《药品管理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全面体现了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原则,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体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实行集中、统一、分级管理体制,突破影响医药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明确时限,强化服务;
第二,更加完善了行政执法手段,明确了权力和责任关系,增加了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的规定,对 GMP、GSP实施认证管理的规定以及对药品检验机构职责的规定等。按照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权力的同时,也对行使权力规定了明确的程序和应负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