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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幼儿教育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
加强杭州市幼儿教育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发[2001]1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幼儿教育工作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幼儿教育工作的补充意见

(杭州市教育委员会 2001年4月30日)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学前教育低龄化”发展目标,促进我市托幼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拟对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幼儿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4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学前教育低龄化”发展目标
  我市“学前教育低龄化”发展目标是:到2005年基本普及学前三年幼儿入园;全市学前四年的低幼儿入园(所)率达到30%;各区、县(市)要办好1-2所示范托儿所或早教中心;通过社区等机构,采用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0-2岁婴幼儿健康发育、智力开发等方面的启蒙教育。
  二、全社会支持幼教事业发展
  为实现我市“学前教育低龄化”发展目标,初步形成学前教育工作科学管理的一体化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的精神,杭州市各级托幼教育事业划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各级政府要把托幼教育事业列入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整个教育事业发展范畴,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切实做好托幼工作。
  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0-6岁学前儿童教育发展规划,保障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基本权利;拟定学前教育的有关政策;指导本市学前教育业务,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协同物价部门制定全市学前教育收费政策;对托幼教育资源的使用实施监督;依法行使《教育法》规定的其他行政职责。
  ———卫生部门:负责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卫生监测和“卫生保健合格单位”的授证工作;开展对托幼机构保健教师、保育员的培训并颁发岗位资格证书;配合托幼机构对0-3岁幼儿开展早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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