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发黑政发[2001]15号涉税条款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发黑政
发[2001]15号涉税条款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1]72号 2001年4月24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通知的通知
》涉税条款摘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各地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含排污费,下同)予以免征增值税。
二、
免税范围为各地自来水公司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自来水用户收取的污水处理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