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管理
教育”电话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吉省价经函字[2001]6号 2001年4月26日)
省交通安全委员会:
《关于委托吉林省恩捷商贸有限公司实施〈机动车驾驶员电话服务系统〉收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对机动车驾驶员提供管理教育电话服务,必须坚持驾驶员自愿选择的原则。有关部门不得强制驾驶员接受服务,不得向驾驶员重复收费。
二、同意在全省范围内试行开办该项服务,收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季度收费10元,收费前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收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