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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关于核定云南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云南省计委关于核定云南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收取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云计收费函[2001]108号 二00一年四月三十日)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批准收取收费票据工本费的函》(云财票函[2000]5号)收悉。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和省政府第26号令《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加强对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等票据的价格管理,参照《国家计委关于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费[1998]37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等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具体批发价和最终发售价格按照云南省行政事业性通用票据价格表规定执行(见附表),各级财政部门在发售该类发票时,不得再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专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等票据的收费标准由你厅按照国家计委计价费[1998]374号文件规定的印制工本费计算公式自行核定,报省计委备案后执行。其计算公式为:(印制费+运杂费)/(印制总数量[1-损耗率]),其中损耗率不高于7%,收费标准试行2年,2年后报我委统一核批。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价格和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收费前,必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通用票据价格表



  票据名称         规格(开) 联数 每本套数 纸质(加防伪) 计费单位 批发价 最终价格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     40   4   50   普通纸     元/本  4.40   4.84
  通用收款收据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     40   4   50   无碳复写纸   元/本  5.44   6.00
  通用收款收据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48   3   50   普通纸     元/本  2.07   2.32
  (银行代收学校专用)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48   3   50   无碳复写纸   元/本  4.15   4.65
  (银行代收学校专用)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11   3   31   压感纸     元/本  0.15   0.16
  (银行代收学校专用)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     96   2   100   普通纸     元/本  2.53   2.78
  通用定额收据
  云南省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   40   5   25   普通纸     元/本  2.27   2.49
  专用缴款书
  云南省预算外资金       40   5   25   无碳复写纸   元/本  4.42   4.86
  收缴分离专用缴款书
  云南省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   44   5   25   普通纸     元/本  2.06   2.27
  委托收款凭证
  云南省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   44   5   25   无碳复写纸   元/本  4.12   4.53
  委托收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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