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美术材料、学具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1]30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
关于加强学具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厅[2000]6号)、《关于印发<
小学学具配备目录(试行)>的通知》(教基厅[2000]19号),从2001年秋季起,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美术学具配备品种有较大的调整,质量要求相应提高,因而美术学具的生产成本也相应增加,原有收费标准,已不能满足现在的美术材料学具的生产成本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中小学美术材料、学具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收费范围仍是我市的城市、城镇(仅指区县政府所在地)的中小学校的小学生和初中生,学具的配备和使用应贯彻学校自主、学生自愿的原则。该收费作为代收费,按代收费的管理原则进行管理。该收费标准从2001年秋季入学起执行。
附件:小学、初中美术材料、学具收费标准
年级 收费标准(元/生·年)
小 一 12.00
二 12.00
学 三 13.00
四 13.00
五 13.00
六 13.00
初 一 13.00
中 二 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