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部关于修改《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
评标定标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2001年5月12日)
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处、计委、计划处)、规划局、房管处、园林局,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中央在甘和省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招标代理单位:
经省建设厅2001年5月11日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以甘建建[2000]323号下发的《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定标实施细则》中的有关条款修改如下:
一、第五章第十七条第一款第2项、第6项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3项计分方法取消,设计业绩分值不变,其评定内容调整为由招标人或评标机构综合考虑如下因素计分:
1、投标人近年来承担过同类建筑工程的设计任务;
2、投标人近年来承担过相同地质条件和同类气候特征的工程;
3、近年来获得国家或省、地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优秀工程设计奖项;
4、其他足以证明投标人业绩的因素。
二、第六章第二十七条第五款中的企业业绩和信誉1-5项评标方法取消,该款分值不变,内容调整为由招标人或评标机构综合考虑如下因素计分;
1、投标人近年来承担过与招标工程同类工程的;
2、投标人近年来承担过相同地质条件和同类气候特征的工程;
3、近年来获得国家或省、地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工程质量奖项(如鲁班奖、飞天奖、优质工程奖);
4、近年来受到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协会关于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建筑市场检查、新技术推广示范等表彰、奖励者;
5、其他足以证明投标人业绩的因素。
三、第八章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取消,两款分值合并,具体调整为由招标人或评标机构综合考虑如下因素计分:
1、投标人近年来监理过与招标工程同规模或相类似工程;
2、投标人近年来监理过相同地质条件和同类气候特征的工程;
3、近年来获得国家或省、地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工程质量奖项;
4、近年来受到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协会关于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建筑市场检查、新技术推广示范等表彰、奖励者;
5、其他足以证明投标人业绩的因素。
以上修改内容请各地、各有关单位在工程招标投标中结合甘建建[2000]323号文一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