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 本条将住宅套型按面积标准分为五类,各类套型建筑面积幅度为10m2,套型差为5m2,以此涵盖了白前乃至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住宅建设中不同的居住面积需求。
本条明确规定了设有阴阳台的住宅,其面积不计人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指标,并对各类住宅的阴阳台作定量化的限制,这主要是为避免和消除住宅建设中片面地将阴阳台随意扩大的矛盾。从功能需求的角度出发,合理适度的设置阴阳台,但这部分面积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要求计算建筑工程量。
在注1中义提出:中高层、南层住宅每套可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是考虑到这两种类型的住宅公共交通面积,各类管线管道面积增加较多,并且我省为寒冷,严寒地区,要满足节能标准的要求,增加围护结构厚度还需占用部分建,筑面积等因素而确定的。
2.0.4 本条主要是强调住宅套型应有适当的比例。根据我省每年住宅建设总量和套数这一统计指标的测算,平均每套住宅建筑面积总体建设水平控制在以二、三类住宅面积指标内比较合适,能够满足大多数需求者的居住要求。同时也规定了最小套型住宅的面积指标,以此体现了住宅建设总体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保证居住者最低的需求。
2.0.5 本条规定每套住宅应具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储藏空间和阳(阴)台是对小套住宅限定了最基本的空间数量要求,对三、四、五类住宅由于在套型面积指标内有可调剂的余地,因此规定设置户门内的过度空间,满足居住者日常行为要求。
2.0.6 本条对各类套型面积进行了空间划分,提出了各空间应具有的数量和使用面积指标,这些指标主要考虑了当前对住宅模式的要求,避免造成新建住宅不能满足基本居住功能而又面临重新改造的现象,为住宅套内空间划分达到,“动静分离”、“公私分离”/食寝分离”、“洁污分离”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同时不同类别的套型之间不一定仅限于空间组合形式的不同,有时空间组合形式相同,只是空间面积和数量有差别而已,因此应根据实际需要努力改善居住环境的功能需要,提高套型住宅的适应性和舒适性就是建设标准力求引导的方向。
2.0.7 本条主要是对于建筑面积大于五类套型面积标准的住宅,从空间数量和使用面积指标提出了最低的要求,以满足本建设标准。
3、功能与室内环境标准
3.0.1 本条主要从节约用地和今后发展考虑。
3.0.2 为住宅建设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的基本要求以及我省多年实践的构配件标准,本条规定住宅设计层高以2.8米、2.7米为宜。实践证明,在改进室内平面设计并组织好通风的基础上也并不感到压抑,认为降低层高对节约投资、节约能源、节约用地等方面有一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