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装饰标准
8.0. 1、住宅建设装修应不低于表8. 0. 1最低标准的要求。
8.0.2、住宅如采用二次装修时,不应变更固定的管线系统,应考虑不同装修材料的荷载重量;装饰材料应满足防火规范和环保要求。
8.0.3、住宅外墙应根据具体环境及城市规划要求考虑外装修。
住宅装修普通标准做法表(表8.0.1)
名称部位 楼地面 墙面 墙裙 天棚
公共部分 水泥地面 抹灰十涂料 抹灰L4涂料
厨房、卫生间 防水楼地面十地砖 抹灰十涂料 1.5米高防水卫生面砖 抹灰+涂料
卧室起居室、走道 水泥地面 抹灰十涂料 抹灰+涂料
1、总则
1.0.1 本条提出了制定该标准的目的、意义和基本要求。近年来我省城镇住宅发展较快。如1995年全省住宅竣工面积76.7万平方米,到1999年己达到161.6万平方米;1995年完成投资额6.5亿元,而1999年完成投资额18.33’亿元。城镇住宅量大面广,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其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都很强,为保证住宅建设的质量标准和功能要求,规范房地产开发商的行为;保障居住者的切身利益,制定一个地方标准一“青海省城镇住宅建设标准”是完全必要的。
1.0.2 本标淮为全省住宅建设的统一标准,也是最低标准。各地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普通住宅均应执行。条文中所列普通住宅包括:(1)房地产开发商建造的商品住宅(包括临街的商店住宅);(2)旧城改造、危房改造‘为安置拆迁户而修建的住宅;(3)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修建的经济适用住宅。不包括别墅、公寓等高等级、高标准的住宅。
1. 0.3 本条所列基本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保证住宅建设的质量,避免低等级低标准住宅重复建造,限制建造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人为地指定各自的标准,从而在条文中提出了对安全、节能、用地、规划等诸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提出了达到基本原则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如采用新型结构体系,新产品新材料的应用等,用以改变我省住宅建设相对落后的现状。
1.0.4 本条为外部环境条件,用以改善室外生活环境,为提高人们的身体健康创造一个良好的空间。
1.0.5 用以与相关规范、规定及强制烽条文相互配合、共同遵守、协调执行。
2、套型分类和面积指标
2.0.1 本条主要针对以往住宅建设中忽视使用功能,片面追求厅室的面积规模倾向而提出的,明确了今后住宅建设不应当只注意居住对象的职务、地位而应更多地考虑居住生活的各类需求,合理确定住宅套型和划分各类空间的原则。
2.0.2 本条是为了保证新建住宅的成套率。对住宅设计与建设的使用功能,主辅空间划分,平面组合分区,设施配套四个方面提出了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人居环境水平的不断提高所带来的需求水平相应提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