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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城镇住宅建设标准(试行)

住宅套型面积标准表(表2.0.3)




  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备注
  建筑面积(㎡/套)  50——60 65——75 80—90  95—105  l10—120 含山墙、楼梯间及其它应分摊的各类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套)  36——43 47——54 58——65 69——76 80——87 分户门以内墙体及规范规定不计入的使用面积除外
  阴阳台面积(㎡/套) 5——8  5——8  9——13  9——13  9——13  不包含在套型面积内,按其投影面积另行计算

  注:根据本地区所处环境对建筑热工的要求和平面组合形式,中高层、高层住宅每套可增加面积7—9平方米。
  2.0.4、住宅套型应按一定的比例控制,城镇新建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以二、三类套型面积为主,但每套住宅的最小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应满足表2.0.3中一类住宅套型面积最低标准为要求。
  2.0.5、住宅套型内应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储藏空间和阳(阴)台,其中三、四、五类住宅各户门以内应设置过度空间(门厅、门斗)。
  2.0.6、住宅套型内各功能空间的数量和面积不宜小于表2.0.6的规定要求。
  2.0.7、当套型建筑面积大于130㎡时,亦应满足表2.0.6中五类住宅各功能空间数量和面积标准的要求。
  3 功能与室内环境标准
  3.0.1、新建住宅的层数全省州、地级城市一般不宜低于六层,其它城镇不宜低于三层。
  3.0.2、住宅设计层高不低于2.7M,一般不得超过2.8M。
  3.0.3、每套住宅至少有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厅)能获得有效日照。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直接采光;卫生间、过厅等可间接采光或采用人工照明。
  3.0.4、住宅应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单朝向的住宅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厨房和卫生间必须设置出屋顶的垂直排烟道和通风竖井,并组织好进风和排气。
  3.0.5、有条件住宅,每单元应设计集中管道井,并应满足防火,隔声,保温等要求。
  3.O.6、当采用集热式太阳能热水器为热水源时,应在每户卫生间或厨房内设置专用附墙管井,且应满足隔声要求。
  3.0.7、门窗设计应考虑私密性要求,卫生间的窗不得直接对楼梯间。
  3.0.8、住宅楼梯间应为封闭楼梯间,外墙、屋面、外窗等围护结构应进行热工验算,底层地面应做保温处理,保证其不低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青海省实施细则》的要求。
  3.0.9、封闭式阴阳台外围护结构应按住宅外墙进行热工验算,满足保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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