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城镇住宅建设标准(试行)
(2001年5月1日)
1 住宅建设标准
1.0.1、为提高我省住宅建设的科技含量,促使住宅建筑符合舒适、安全、经济、节能、卫生、美观的基本要求,以适应社会发展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居住环境提出的新需求,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不断改善住宅环境条件、全面提高住宅质量标准,并逐步向小康住宅方向发展。根据国家住宅标准化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状况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淮为全省住宅建设的统一标准,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普通住宅。
1.0.3、住宅建设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3.1、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经济建设、城市规划及房地产开发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执行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1.0.3.2、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凡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已有规定的应积极采用。严禁选用落后、淘汰产品。
1.0.3.3、坚持以人为本的设计思想,严格执行住宅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提高外部环塔设计的质量,为人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并应充分考虑各民族不同的生活习俗和对使用功能的需求,做到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
1.0.3.4、积极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技术,采用节能型建筑材料和产品,限制使用粘土实心砖等非节能型产品。严格执行《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青海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0.3.5积极推广应用新型结构体系,提倡大空间、大跨度的住宅方案,以适应空间布置的灵活性和可变性,并应留有今后发展的余地。
1.0.4、住宅日照间距标准及绿化、消防、噪声控制均应按《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房屋建筑部分)有关规定执行。
1.0.5、住宅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执行国家、本省现行的与住宅建设相关的规范和规定。对
建设部制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参与建设的各方主体应严格执行。
2 套型分类和面积指标
2.0.1、住宅的套型划分,应以满足使用功能、家庭人口、代际关系、居住行为(职业特征)等要求为原则,合理划分与组织各类空间。
2.0. 2、新建城镇住宅应按套型进行设计,且应遵循以下原则:每套住宅必须是独门独户,基本功能空间明确完善,平面组合分区合理,辅助空间设置适当,设施配套齐全。
2.0.3、住宅套型按表2.0.3面积标准分为五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