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财政厅关于省级文物保护维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价费[2001]87号 2001年5月8日)
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申请确定甘肃省文物保护维护费收费标准的报告》(甘文局办发[2000]23号)悉。省级文物保护维护费收费项目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收取甘肃省省级文物保护维护费项目的批复》(甘财综发[2000]36号)批准立项。为了解决我省文博景点维护经费不足的问题,集中部分资金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濒危文物的保护、维修工作,经研究同意省文物局从省直文博单位的门票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收取省级文物保护维护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省级文物保护维护费从省直文博单位的门票收入中按10--15%的比例收取。所收费用集中用于全省濒危文物抢救性保护维修;野外文物的安全性保护;全省重点文物、馆藏文物的保护维修;省、地、县三级博物馆的维修和保护等支出。
二、未经批准,省级以下各级文物管理单位不得参照执行上述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