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粤府办[2001]6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广东省是我国地质灾害多发省份之一。根据我省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发育的基本规律,我省确定今年地质灾害隐患区有13处。目前,正值主汛期,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有关防灾减灾工作。各地要抓好城镇、矿山、交通干线、水库库区等重大建设工程以及山体陡坡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评价,并对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地段加强监测、防范和治理,防止地面塌陷、地面沉降、海水入侵、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严重发生。
二、明确地质灾害防治重点
各市、县(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划定本辖区内可能具有较严重危害的地质灾害隐患区。已开展县级地质灾害调查的云安县、和平县、东源县,应对在调查中确定的危险点、隐患点每年汛期前进行一次检查,落实防范措施;其他地质灾害多发县(市、区)也应尽快开展专项地质灾害调查,查明地质灾害种类、危险性、危害程度及致灾因素,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把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提高抗御灾害的应急能力。按照“以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积极组织安排资金对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进行治理,努力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加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地质勘察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必备的组成部分。对城市规划区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必须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时,要依据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的地质评估报告,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