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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户关于印发《委发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户关于印发
《委发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委发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一年五月十五日

委发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委发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委制定(包括修改、废止)委发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委发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委依据行政管理职权制定的,对管理相对人及其行为具有普遍行政约束力的文件。包括:
  1、代拟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文件草案;
  2、本委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3、有权做出的法律解释;
  4、对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文函的答复;
  5、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意见;
  6、决议、决定、指示、布告、公告、通告、通知等有普遍行政约束力和行政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论证、审核。
  第四条 委发规范性文件经过立项、审议、签署后方可发布或发出。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由委领导提出或机关各职能处室(含开发办)经委分管主任同意后提出。
  直属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须经机关相关职能处室提出。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审核汇总立项建议,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草案。计划草案经法制分管主任审核后提请委主任办公会讨论。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由主任签署后实施。特殊项目,可由法制分管主任报委主任批准立项,并相应调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立项批准后,由相关职能处室起草草案,经其分管主任签署同意后,送政策法规论证、审核。政策法规处对草案就合法性和立法技术提出意见,无异议的,报法制分管主任复核。复核同意的,法制分管主任可以提请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主任签发或由主任委托分管主任签发,也可以直接提请主任签发。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认为或主任认为需要修改的,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修改后继续履行本办法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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