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
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字[2001]1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计委、
卫生部关于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8]19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含血站采集、储存、分离和检验的费用等):
(一)全血,每200毫升220元;
(二)手工分离成分血,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240元;
(三)手工分离新鲜冰冻血浆,每100毫升40元;
(四)机采血小板,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1600元;
(五)血站或血液中心对外开展的其它服务收费,暂按冀价行费字(1997)第220号文规定的价格执行,待《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正式颁布后,再进行统一规范。具体收费项目见附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和临床用血服务费两部分,临床用血服务费(含医疗机构储存、配血费用和输血中的一次性材料费用)每份(袋)10元。
三、我省各级血站和中心血库必须按卫生部要求,对乙肝、丙肝、爱滋病等规定项目,全部使用有批准文号、有批检合格报告及防伪标签的试剂进行严格的初检和复检,对不按规定项目和不使用规定的试剂进行检验的,将据实降低血液的检验费、材料费,并给予相应处罚。
四、输血量不满50ml按50ml计算,50ml以上不满100ml按100ml计算,成分血不足单位按1单位计算。
五、本文制定的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试行二年,试行期满后省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重新核定。
六、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向患者收取其他费用。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七、本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