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锅炉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
(吉省价收函字(2001)17号 2001年5月8日)
磐石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请释锅炉检验收费问题的函》收悉。对你局在执行吉林省劳动厅、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吉劳锅字(1996)18号”文件中遇到的问题函复如下:
单一项目检验,如对锅炉“内外部检验、水压试验、运行检验、强度核算”等项目的检验,应按照“吉劳锅字(1996)18号”文件附件二中的“二、定期检验收费标准”的规定,按不同的检验项目,分别出具检验报告,并按检验项目收费标准,分项收取检验费。锅炉内部检验报告是单项检验报告,不能作为锅炉整体检验综合性报告或替代其它检验项目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