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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十五”期间全省价格法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如发现下级价格主管部门执法主体不明、执法力度明显削弱、难以承担相应的价格执法任务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收回委托的管理权限或进行直接执法。
  9、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各地要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认真做好复议工作。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确保办案质量;被申请复议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材料,使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四、加强价格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价格法制意识。
  10、认真制定并实施“四五”普法规划。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各地要在“三五”普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四五”普法规划,落实普法学习制度,通过培训、讲座、研讨会等多种形式,重点加强对WTO规则、新颁布法律法规和价格法律法规的学习。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学法、用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尽可能创造条件、保证时间,使广大物价干部逐渐具备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各种价格现象、价格行为的能力,不断提高全体物价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11、加强《价格法》宣传。《价格法》是价格法律体系的核心。它的颁布实施,是价格领域的一件大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大《价格法》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手段,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价格法》和有关的价格法规政策。每年四月份要根据价格工作的重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价格热点问题,确定鲜明的宣传主题,开展全省性的《价格法》宣传活动,以扩大其社会影响,增强全民的依法治价意识。
  五、加强领导,健全法制工作机构,提高法制工作人员整体素质。
  12、加强领导,充分重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领导要从新时期价格工作职能转变、作风转变、工作重点转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价格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努力提高法制意识,增加投入、提供条件,把法制工作融入到价格调控、管理、监督检查和价格服务工作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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