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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十五”期间全省价格法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3、努力提高立法质量。价格立法要紧紧围绕价格工作实际,服务于经济发展大局。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采取立法论证会、立法听证会等形式,邀请法律专家、经济学者、消费者代表等人员参加,扩大立法活动参与面,努力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省将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发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严格立法程序,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4、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为使立法工作有章可循,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编制切实可行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明确立法项目、责任人和完成时间,并把立法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5、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部分价格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各地要及时提出清理意见,定期对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确保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三、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提高价格行政执法水平。
  6、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机构改革完成后,各地要及时调整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明确目标责任,完善保障制度,将具体任务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要建立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列入部门和公务员工作考核内容。
  7、严格执法程序,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制止不正当价格竞争、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乱收费、减轻社会负担,作为价格执法的重点来抓。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坚持集体审理案件、检查与审理分离的制度,加强价格执法力度,努力提高办案质量。
  8、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执法监督,通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等,对价格执法行为进行日常监督;通过制定《价格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每年定期开展价格执法检查。价格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收支两条线”落实情况;审批权限和价格管理目录的执行情况;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关情况;举报受理和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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