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仲裁制度的通知
(杭政办发[2001]10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确立的仲裁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与WTO规则接轨的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制度。依据
仲裁法重新组建的杭州仲裁委员会经过几年来的探索和实践,已依法审理了300余件仲裁案件,其公正、及时、便捷、低成本地解决经济纠纷的优势正在逐步显示出来。为了推进仲裁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适应即将加入WTO的新形势,经市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继续认真学习深入贯彻
仲裁法。由于人们对
仲裁法还不够熟悉,对新的仲裁制度还不够了解,选择仲裁途径解决经济纠纷的还不多。因此,各有关部门特别是经济主管部门要继续广泛深入地宣传
仲裁法,将
仲裁法列为普法教育的内容,在企事业单位普及仲裁法律知识,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途径快捷地解决经济纠纷。
二、要规范格式合同文本,尊重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权利。仲裁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旧的格式合同文本中没有仲裁条款,当事人无法选择仲裁途径解决经济纠纷。市工商行政管理等经济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的要求,对
仲裁法施行前制定的格式合同示范文本依照
仲裁法的规定予以修订。市计委、经委、农经委、外经贸委、贸易办、城乡建委、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及金融机构、集团公司,要对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目前使用格式合同文本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理,凡没有按照国办发(1996)22号文件要求修订的格式合同文本,一律停止使用。所有的经济格式合同文本中,必须有可以让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条款。要积极提倡当事人通过协商的办法化解矛盾,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途径解决争议,将履行合同时发生的争议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通过调解或者裁决的方式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