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1年度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数额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1年度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
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数额的通知
(晋地税税二发[2001]27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全省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按山西省统计局发布的我省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情况,我省2001年度的免征额为20529元。以后年度的免征额由各市(地)按山西省统计局发布的公开信息确定,省局不再行评语确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