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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城市房屋权属管理有关收费标准问题的补充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城市房屋权属
管理有关收费标准问题的补充通知
(甘价房地[2001]92号 2001年5月10日)


各地、州、市物价处(委、局)、财政处(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委(局),省建设厅: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城市房屋权属管理有关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甘价房地[1998]273号),对规范全省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收费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保证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登记发证收费中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整幢(单元)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登记费、勘丈费减半收取。
  二、行政事业单位已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因机构改革房屋权利人名称改变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免收登记费、勘丈费,只收工本费。
  三、职工(住户)按房改政策购买的部分产权房屋转变为全部产权的,免收登记费、勘丈费。如需要变更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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