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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2001年春茧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2001年春茧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浙价商[2001]149号 2001年5月11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2001年春季茧丝价格政策及加强收购管理的通知》(计价格[2001]36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今年春蚕茧收购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春鲜上茧中准级(干壳量9.2克,上车茧率100%)收购价格(含税)为每50公斤760元。蚕茧等级差价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即:干壳量以9.2克为中准级,每0.2克为一档;干壳量7.6克(含本数)以下,每档差价12元;干壳量7.6克以上至8.6克(含本数),每档差价14元;干壳量8.6克以上,每档差价18元。补正规定仍按现行办法执行。次下茧收购价格详见附表。
  二、对方格簇茧收购原则上一律按照“组合售茧、缫丝计价”的办法,每1%鲜上茧出丝率价格为58元,其它试行标准及具体办法不变。对于个别地方今年确实无法实行缫丝计价和荧光评茧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采取在干壳量计价的基础上提升等级的政策,提升的等级最高不得超过4个。此项政策仅限于已实行方格簇的市、县。
  推广方格簇的市、县,要采取合理定点集中收购,严禁将草笼茧混入方格簇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和技术指导工作。对采用“荧光评茧”的地方,要加强对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收购价格政策教育。
  三、收购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不得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同时应坚持实行“仪评”收购。对于少量零星春蚕茧,确需目评收购的,其实际收购价格最高不得超过每50公斤780元。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茧丝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蚕茧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对违反国家茧丝价格政策规定的经营者,物价部门应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肃查处。
  附:2001年春茧次下茧收购价格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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