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省盐务局《关于畜牧
盐砖及畜牧盐粉价格的请示》的批复
(黑价格字[2001]93号 2001年5月14日)
黑龙江省盐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畜牧盐砖及畜牧盐粉价格的请示》(黑盐证字[2001]26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局委托大庆市盐业公司加工,并在全省范围销售的畜牧盐砖、畜牧盐粉的出厂价格,由你局按大庆市盐业公司的合理加工成本,加3--5%利润的原则制定,同时报省物价局备案。今后凡由省盐业公司委托加工的小品种盐出厂价格,由省盐业公司按上述原则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畜牧盐砖及畜牧盐粉的批发、零售价格,由经销方地市物价局按黑价农字(1996)18号文件中小品种盐定价原则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