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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做好2001年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四、继续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的通知》(渝办[2001]49号)的精神,继续对农村中小学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的;提高收费标准、扩大范围收费的;继续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的;加价销售课本、作业本的;强制学生接受有偿服务的;乱支、乱摊、乱占代收费的;强制办理保险的进行检查。
  五、加强对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擅自提高电价、价外加收各种基金及附加费;在农网建设、改造中提高收费标准,自立项目收取各种费用;强制农民义务出工、出料、摊派食宿变相收费及物资供应中乱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六、开展农村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
  检查擅自提高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不执行国家规定的降价措施,推迟降价时间;借药品、医疗服务价格整改之机乱收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分解收费项目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七、加强农产品收购价格检查
  重点检查在粮食、蚕茧、烤烟收购中压级压价,违反规定扣水扣杂等变相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粮食企业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收购粮食;是否按政府制定的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等。
  八、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中的收费检查
  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保护农民积极性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清理和取消的收费项目、涉农经营性服务价格的检查。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分析原因,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检查情况和工作成果,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建立和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国家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到实处。
  九、检查的方法
  坚持监督检查和清理整顿相结合,检查和管理双管齐下,要采取先停后清、边清理边规范的办法。坚决取消一切不符合规定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整顿和取消与农村税费改革精神不符的收费项目;规范农村商品和服务价格,取消强制向农民收取的各种经营性服务收费;建立和完善农村价格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正常的农村市场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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