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
重庆市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1]345号 2001年5月17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高新区物价办,重庆市建委:
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决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公布了我市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就重庆市建委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南川市、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城口县、梁平县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并报送市物价局、财政局备案。其余各区、县(市)均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涉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迁建项目负担的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严格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收费项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四、涉及外商投资的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涉及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政策的,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渝办发[1998]10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对经济实用住房收费标准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和流通的通知》(渝府发[1999]6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各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群众和物价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渝价[2000]39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重庆市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