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省管高等院校
校办企业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1]161号 2001年4月29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下发后,有些国税局来电请示省管高等院校校办企业免税管理问题,经与省教育厅商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我省省管高等院校创办的校办企业,其享受免税政策的资格的确定,由该校办企业所在地国税局上报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会省教育厅审批。
二、省管高等院校校办企业的免税数额的确定,由企业所在地国税局审核后,按季或半年上报省国税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