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液化石油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桂价费字[2001]164号 二00一年五月九日)
区技术监督局: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下达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9]134号)下发执行以来,对我区加强液化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规范我区液化石油气产品检验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试行期间的收支情况,经研究决定,从二00一年四月九日起,液化石油产品质量检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仍按区物价局、区财政厅桂价费字[1999]134号文规定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