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
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1]36号)
省直有关单位:
省房改办《关于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与省房改办联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省直驻穗机关事业
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知》(粤府[1998]82号)的精神,全省从2000年1月1日起全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现对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以下简称“直驻穗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均按照广州市住房货币分配方案规定的标准、发放年限执行。其中省直驻穗单位部分职级干部的发放标准在广州市的方案中没有明确的,由省里作出统一规定,详见《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标准表》 (附后)。
二、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以及购买过解困房或参加过集资建房的;
(二)本人及配偶均未领取过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
(三)本人及配偶停止享受房改或廉价租金, 已按成本或商品租金交纳房租。
三、住房货币分配原则上按月发放。工作满一年以上首次购买住房的(需提交购房合同),可给予经济上的支持,提前一次性无息提供7年的住房货币分配款作为借款,以后从住房补贴中逐月扣回,如调出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归还借款余额。
四、住房货币分配的资金来源:
(一)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1.从住房基金中提取80%;2.省财政厅纳入预算,原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房租补贴的资金;3.单位出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入扣除维修支出的部分;4.经省财政厅核准开支的预算外资金;
属财政差额拨款的单位, 由省财政厅按财政拨款的比例安排。
(二) 自收自支的单位:1.从住房基金中提取80%;2.单位自筹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3.单位出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入扣除维修支出的部分;4.单位的公益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