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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地(州、市)、县(市)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二)关于清理的范围、内容及方法。
  1.清理的范围:本级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含政企合一的行政性公司)。
  2.清理的内容: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行使的所有审批事项。包括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审批依据、审批对象、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是否收费、监管办法等。这次清理,主要针对市场主体准入市场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不经过行政审批则不能取得国家投资、享受税收和贴息贷款等政策优惠的审批事项。不涉及政府系统内部行政职责所要求的审批事项,如人员调动、职务任免、招工录用、离休退休、工资管理厂内部资产(资金)管理、岗位培训及业务(技能)资质考核发证等,也不涉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行政机关行使特定职责的审批事项,如刑事侦查、边防安检、劳动教养等。
  3.清理的方法:主要采取部门及单位自查、填报有关审批事项调查表,并根本级政府(行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的办法进行。在清理中,一是全面收集、严格核实审批事项所适用的依据;二是紧紧围绕机构改革工作中心,坚持依法行政、精简高效的原则,保障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与审批事项的对应协调性和集中统一性;三是注意与部门(单位)交换意见,确保改革审批制度工作落到实处。
  (三)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工作阶段划分。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工作,一般应划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调查、清理、汇总上报。本级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应如实填写调查清理表(并制成软盘),要求根据实际客观地提出自我清理的意见和理由,另附审批设定依据的全文文本文件或者复印件以及审批(许可)证样本。并限期上报本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审核确定,对外公布。各地(州、市)、县(市)编办或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单位)报送的事项应按照分类审核、逐件清理的原则,采取先分类初审,后集中审定的方式进行审核。经本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提出清理方案报本级政府(行署)审议批准后,向社会进行公告。同时,要求各地(州、市)、县(市)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结果报自治区编办、自治区监察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整改落实。对公告保留实施的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在办事场所公示办事程序、期限,实行办事责任制,并建立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公告予以撤销的审批事项,涉及修订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按照立法程序办理;对今后增设的审批事项,应向本级政府提交适用依据和实施方案,经核查批准并发布公告后,方可实施。
  四、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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