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审批事项所适用的不同依据,应分类逐件清理。
1.依据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文件设立的审批事项,经符合性审查确认后,总体予以保留。
2.依据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委规章设立的审批事项,经符合性审查,除少数明显不适应当前形势的以外,原则予以保留。
3.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国务院部委制发的行政文件以及本级政府(行署)或部门自行发文、自行设立的审批事项,对经查既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纯属行政机关自行设定的,且与当前经济政策不相适应,滞后、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以及不适应WTO和西部大开发环境的审批事项;对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不应该继续审批的和部门之间或部门内部重复审批,环节过多,手续繁琐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撤销。
(二)积极改进审批方式,切实加强审批监管。
1.凡不属于政府职能或不应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予以撤销的审批事项,应改变方式运行和监管。一是改变为由企业和社会组织依法自主决定,政府不再干预;二是改变工作方法,由事前审批改为加强日常执法和监管;三是改变为由政府部门通过信息引导或招投标和拍卖等市场化手段运作的方式进行管理;四是可以减少审批环节,采取主办部门负责制,或直接纳入主办部门审批的方式。
2.对于需要保留的审批事项,要简化和规范程序,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要尽量做到一件事情由一个机构管理,必须由几家共管的,也要明确牵头机构、防止多头管理,交叉扯皮。同时,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生活,彻底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的做法。
3.对予以保留的审批事项,涉及收费的,应由财政、计划(物价)部门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严格审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后,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办事程序,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并接受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工作的安排
(一)关于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本级政府(行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勤政建设,各地(州、市)、县(市)应当成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编办或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当地实际,也可吸收其他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协调本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调查清理、方案论证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中,各地(州、市)、县(市)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结果应报本级政府(行署)审议批准后,向社会进行公告。各级政府(行署)所属工作部门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含政企合一的行政性公司),必须由主要领导同志牵头,组织专人、按照要求开展对本部门(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