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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地(州、市)、县(市)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
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地(州、市)、
县(市)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新政办[2001]8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新政传[2000]102号《通知》及全区反腐败抓源头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自治区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已基本完成,并经2001年1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向社会进行了公告。为进一步推进地(州、市)、县(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保我区市县乡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编办、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拟定了《关于地(州、市)、县(市)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各地(州、市)、县(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地(州、市)、县(市)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


  根据新政传[2000]102号《通知》及全区反腐败抓源头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自治区编办、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第一批行政审批、许可、审核、备案(以下统称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已基本完成,并经2001年1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向社会进行了公告。同时,还转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自治区编办“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予以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予以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方案)》及清理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目前,各地的清理工作也已取得不同程度的进展,为确保各级政府(行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在推进地(州、市)、县(市)、乡(镇)机构改革前按时保质的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紧密结合地(州、市)、县(市)机构改革和反腐败抓源头工作,认真搞好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
  改革现行行政审批制度是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经之路,是政府机构、政府职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具体体现。这次市、县、乡党政机构改革,要把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为确保我区地(州、市)、县(市)、乡(镇)党政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中央和自治区反腐败抓源头工作总体部署,坚持以宽松市场准入条件,营造适应WTO和西部大开发环境下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绿色通道为宗旨,按照分类审核,逐件清理,加大力度,规范有序的原则,进一步界定政府、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责任,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审批的事项,把那些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管不好的事情,坚决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去,管好应该管的事情,建立科学规范、廉洁高效、公平公正、监管有力的行政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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