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计委关于对小学阶段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云计收费函[2001]123号 二00一年五月十五日)
楚雄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小学阶段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州价价费[2001]3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原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原省教委云价费发[1999]177号文附件一中“省定实验小学、示范小学借读费,每生每学年600元”的收费标准,适用于云南省教育厅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一级一等、一级二等、一级三等示范小学。
二、小学教育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学制年限以及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8号),有关义务教育阶段收费工作“五不准”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不准举办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的补习班、超常班等”。因此,小学不准举办收费学前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