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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退(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从2001年起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不论实行“免、抵、退”税还是“先征后退”税管理办法,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国税发[1996]79号)文件精神,实行单证资料与电子信息(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和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对审。
  (二)出口电子信息归口主管退税机关管理和使用,信息中心负责维护和传递。
  (三)生产企业必须按主管退税机关要求电子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出口单证录入计算机的方式原则上由企业自行录入,企业无法自行录入的可委托中介机构协助录入。凡未按要求录入的,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受理申报。
  (四)县级征税机关审核后,应按季将“免、抵、退”税企业(不论是否涉及退税)的出口单证信息软盘随同单证资料报送主管迟税机关进行电子信息对市;对“先征后退”税企业则应按月报送。
  (五)凡未通过电子信息交叉审核或审核产生的疑点无法排除的,主管退税机关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手续。
  六、关于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问题
  1.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以下简休专用税票)的开具管理、信息传递和认证、预征税款结算以及函调工作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进[2000]19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国税系统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闽国税发[2000]08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包括使用后的情况反馈、工作协调和对县级征税机关专用税票信息传递情况的考核以及接受上级考核等工作由主管退税机关负责。
  七、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问题
  (一)主管退税机关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总体组织部署,出口企业的清算面必须达到100%。
  (二)外贸企业的退(免)税清算工作由主管退税机关负责具体实施;生产企业的退(免)税清算工作由主管征税机关与主管退税机关配合具体实施;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结束后,不再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款申请和申报备案,负责具体清算的税务机关应将清算结果和有关报表送主管退税机关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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