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当本季度出口货物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1)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取得改前出口单证部分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取得改前出口单证部分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2)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取得改前出口单证部分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4.结转下期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
(1)当本季度出口货物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有退税时,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2)当本季度出口货物销售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但无退税或50%以下时,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5.基层征税机关在计算出“免、抵、退”税企业应退税款的同时应削减计算机中相应的留抵税额。
(二)“先征后退”税办法
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但对部分生产企业实行“先征后退”税办法后,退税额大、资金占压严重的可适当考虑其退税的优先权。
(三)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其进口料件的计算扣除以海关“核销确认书”为准,实行月份均衡核销,手册总量控制的方法。
1.生产企业启用新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时,应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的原件及复印件报送基层征税机关备案,基层征税机关审核后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并将原件退还企业;
2.生产企业按月依据《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中的合同进口总值占出口总值的比例乘以当月出门销售额计算“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向基层征税机关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表式见附件一)同时附送《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中的《出口成品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基层征税机关审核后将原件退还生产企业;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经县级征税机关审批盖章后,准许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
4.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使用完毕一个月内凭《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和海关出具的《核销确认书》向基层征税机关办理结算手续。
五、关于生产企业退(免)税电子化管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