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退(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县级征税机关应认真核实出口单证相申报表,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如属“免、抵、退”税企业,待季度终了后将月份申报表连同季度申报表及有关单证一并报送主管退税机关;如属“先征后退”税企业则按月将申报表及有关单证报送主管退税机关;
  3.主管退税机关根据出口退税电子信息认真复审,签署批准或变更“免、抵”税额的意见并填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退还县级征税机关。对涉及退税的,由主管退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4.基层征税机关应补回生产企业未能按期提供出口单证但已“免、抵”的税额并在收到主管退税机关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等材料后,及时根据审批意见对已办“免、抵”税额和已征税情况予以确认或调整,办理补、退税手续。
  应补回已“免、抵”税额=相应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权限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工作由主管退税机关直接负责。
  四、关于生产企业退(免)税管理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大企业经县级征税机关批准并报主管退税机关备案后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及有关文件执行。
  1.年出口额大、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财会人员业务素质和运用计算机水平高;
  2.从未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
  3.在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并拥有一定规模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对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执行的“免、抵、退”税企业取得改前出口的单证部分可汇总一次性冲减收齐单证当月的销项税额并相应增加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税额。衔接期间计算公式如下:
  1.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取得改前出口单证部分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
  2.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取得改前出口单证部分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