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
企业退(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榕国税进[2001]122号 2001年4月30日)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的批复》(闽国税人[2001]1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出口企业退(免)税管理,加强电子信息审核工作,明确征退税机关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管理问题
(一)根据国家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以下合称出口企业)应持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以下简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未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1.外经贸部门批文;
2.工商营业执照;
3.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4.外汇管理登记证;
5.银行开户许可证;
6.税务登记证;
7.进出口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提供);
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等情况,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三)主管退税机关要将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的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建立福州地区的出口企业管户库。
二、关于出口企业办税员管理问题
(一)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办税员须是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并持有《会计证》的人员。
(二)办税员经主管退税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办税员证》的年审工作由主管退税机关负责办理。未持主管退税机关核发的《办税员证》或逾期未年审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
(三)出口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退税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免)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三、关于出口企业管理权限问题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权限
1.基层征税机关负责受理生产企业按月(季)申报的“退(免)税申报表”并应认真审核,及时办理“免、抵”税额、应纳税额和应退税额或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手续,保证应纳税额的及时足额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