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大新县自来水价格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大新县自来水价格的复函
(桂价格字[2001]161号 二00一年五月十四日)


南宁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大新县自来水供水价格的请示》(南地价字[2001]03号)悉。近几年,大新县自来水厂为了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相继投入资金对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致使企业负债增加,同时受制水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企业供水成本上升,经营出现亏损。为了补偿供水企业合理的成本支出。增强企业还贷能力,保证供水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大新县自来水价格,即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由现行1.00元/立方米调整为1.25元/立方米;工业用水由现行1.22元/立方米调整为1.45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由现行1.62元/立方米调整为1.85元/立方米;特种用水由现行2.00元/立方米调整为2.50元/立方米。从2001年5月份水表抄见度起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