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
机关予以保留、予以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2001年5月15日)
为加强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推进政务公开,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营造有利于西部大开发和现代化国际商贸城建设的良好社会环境,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机关实施的474项行政审批、许可、审核、备案(以下统称审批)事项进行了认真清理,对其中153项予以撤销和合并,使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对减少33%。此清理结果已经2001年5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公告如下:
一、凡公告予以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应当立即停止实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凡增设(包括本次清理中因漏报而补报)行政审批事项的,须向市人民政府提交适用依据和实施方案,经核查批准并发布公告后,方可实施。
二、凡公告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因国家明确规定或者在实施中明显与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应当予以撤销的,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予以撤销。对公告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在办事场所公示办事程序、期限,实行办事责任制,并建立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凡公告予以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原适用依据为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该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行废止;文件中需要继续适用的其他内容,有关行政机关可另行制定文件。公告予以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原适用依据为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予以处理。
四、公告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收费的,由市财政、物价部门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办理;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对收取的费用必须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五、行政机关拒不停止实施公告予以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或者擅自决定增设行政审批事项,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对公告保留实施审批事项收取费用,以及对收取的费用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向市人民政府检举、控告;经查检举、控告属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受到检举、控告的行政机关,不得对检举、控告者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
附件: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予以保留、予以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
2001年5月15日
予以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计划委员会〔共8项)
(一)审批3项
1、权限内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的审批
2、市场建设项目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