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制定
69种化学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计价格[2001]535号 2001年5月20日)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国家计委发布的《国家计委关于制定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632号)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海南版2001年5月版)上公布,为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632号文件中所制定的27种甲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从5月20日起在本省辖区内执行。
二、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632号文件中所制定的42种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基础上,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价格意见,于5月31日前上报我局,我局将于6月20日前制定本省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并报国家计委备案。在我局未制定新的零售价格前,暂按原批准的价格执行。
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632号文件附表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请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具体价格意见,附表备注栏已列明某特定企业生产的品种,我省企业有生产的,也请提出具体意见,于5月31日前报我局,以便报请国家计委制定价格。在未制定新的价格前,暂按原批准的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