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在兰州黄河风情线范围内的河道、洪道违法采沙挖石,种植有碍行洪植物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损坏设施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八条 在兰州黄河风情线范围内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在兰州黄河风情线范围内乱停各类车辆的可处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损坏设施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条 擅自拆除和损坏黄河风情线管理范围内路面、围栏、座椅及环卫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可并处以实际损失1至3倍罚款。
第十一条 在兰州黄河风情线范围内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的,限期清理,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严禁在兰州黄河风情线范围内故意污损国家保护文物、名胜古迹、损毁雕塑。
第十三条 在兰州黄河风情线范围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在兰州黄河风情线范围内焚烧垃圾、树叶的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在兰州黄河风情线范围内的墙壁、电杆、树木涂写刻画,张贴或散发宣传品的,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在兰州黄河风情线范围内带入各类动物,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其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严禁在滨河路游览道、黄河两岸河滩上骑马、骑骆驼、放牧家畜。
第十八条 在兰州黄河风情线范围内攀树折枝,损害树木、绿篱,践踏绿地、草坪、树上钉钉、拴绳挂物、倚靠车辆的,责令其停止侵害,情节较重的,可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