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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黄河风情线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黄河风情线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黄河风情线管理办公室 2001年5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滨河路黄河风情线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游览公民的行为,营造良好的休闲娱乐环境,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兰州黄河风情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州黄河风情线管理办公室依照《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兰州市保护城市重点公共绿地的规定》、《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对黄河风情线范围内的公共设施、环境卫生、治安秩序、服务网点、夜景亮化等实施统一管理。
  有关治安工作,由辖区内公安部门配合。
  第三条 兰州黄河风情线范围为:东起城关黄河大桥;西至七里河黄河大桥;南起滨河东路,中路北侧非机动车道道牙、北至滨河北路南侧非机动车道道牙。
  第四条 兰州黄河风情线范围内需要临时占用、开挖河道、洪道、游览道、绿地等设施的,须到兰州黄河风情线管理办法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兰州黄河风情线范围内禁止擅自设置各类广告、标语牌。
  节假日和其他庆祝活动需临时设置气球、条幅等广告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兰州黄河风情线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按照《兰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设置广告、标语牌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在兰州黄河风情线范围内攀登路灯杆线、搭线挂物的,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迁移照明设施或接用路灯电源,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损坏路灯灯具或附属设施,按实际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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