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
“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渝价[2001]327号 2001年5月11日)
“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632号)公布了69种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其中:甲类27种、乙类42种。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市贯彻该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国家计委制定公布27种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甲类化学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一),从五月二十日起开始在我市执行。过去公示的零售价,凡是超过这次国家公布的最高零售价的,一律停止执行;过去公示的零售价低于这次国家公布的最高零售价的,如企业需要进行调整,应进行公示。
二、对国家计委这次公布的27种甲类化学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未列的同品种的其它剂型、规格,其价格暂按经当地省级物价局审定并在我市公示的价格执行。我市企业生产的其它剂型、规格的药品请于五月底以前报我局,由我局统一上报国家计委。
三、对国家计委这次公布的27种甲类化学药品中,属国家计委受理单独定价申请的药品生产企业,其产品价格暂按在我市公示的价格执行,具体药品生产企业见“单独定价甲类药品及生产企业表”(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