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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整顿我市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整顿我市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
(穗价[2001]103号 2001年5月21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省对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整顿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专业室内停车场、商业写字楼配套的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国家计委规定,对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写字楼的配套停车场,室内专业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企业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企业在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时必须报市物价部门备案。对明显不合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市物价部门有权纠正其价格行为。
  二、区别不同类型停车场、泊车点实行计次收费、计时收费、按月收费。
  住宅区、综合商住楼、市区露天停车场按次按月收费。
  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露天停车场按次收费。
  静态道路停车场(泊车点)分时段按时按次收费。
  三、加强普通露天停车场、住宅区(含商住楼)停车场服务收费的管理。普通露天停车场、住宅区、综合商住楼停车场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经营者可在物价部门制定基准价格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在规定范围内浮动。上浮幅度为0,下浮幅度不限。住宅区停车场的经营者对住宅区内住户的停车服务收费要实行优惠,优惠价格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共同研究制定。
  四、静态道路汽车停车场(含电子咪表泊车点)停放收费标准暂不作调整,分白天、晚上两个时段收费,白天按时收费,每小时4元;晚上18时至次日8时按次收费,每次10元。
  五、对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的露天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停车场经营者提出申请,上报市物价部门批准执行。
  六、交通肇事、违章、机障车辆停放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111号文的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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