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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办法

珠海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办法


  为做好我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解除驻军干部的后顾之忧,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现根据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对随军家属实行以自主选择就业为主、行政调配就业为辅的双向性选择就业政策,随军家属可根据本人特长和意愿实行自主选择就业或行政调配就业的办法。
  二、选择行政调配就业形式的随军家属,由政府统一组织安置,随军家属须服从地方政府的一次性安置,不服从地方政府行政调配安置的即视为选择自主择业就业。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随军家属行政调配就业任务的义务。凡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任务的用人单位,必须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的用人单位,由该单位支付转移费6万元上交市财政,转给随军家属用于就业安置。
  五、对选择自主就业的随军家属,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自主选择就业的随军家属,在市政府下达行政调配安置计划之前,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劳动局核准后,与市劳动部门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由市财政拨款,发放一次性的安置补助金。
  安置补助金的发放基数为5万元;
  1、对随军前不属国家计划内正式职工的家属,可按其配偶的职务每高一级加发2000元(职务分为连级、营级、团级、师级及以上共四级);
  2、对随军前属国家计划内正式职工的家属,除按基数及配偶职务发放安置补助金外,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按终止劳动合同的办法另外予以经济补偿,即按家属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按当年珠海市市区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的经济补助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二)对自主选择就业的随军家属允许其个人参加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及标准缴纳保险费后享受政策规定的相关社保待遇。对随军前已在当地行政机关、国有企业及县以上集体企业参加工作的家属,批准随军后在珠海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在原地参加工作期间按国家规定可计算的1998年6月30日(含)以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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