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产权交易中介服务费的批复
(豫计收费函[2001]126号 二00一年五月十四日)
省产权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我中心收取产权交易中介服务费标准的请示报告》(豫产交字[2001]第11号)收悉。鉴于你中心是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依法纳税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产权交易中介服务收费批复如下:
产权交易中介服务费,实行差额累进收费,按产权交易成交额的大小分档计算。各档标准为:
上述收费包括提供信息、咨询、公证、变更过户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