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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江津市客运中心站务费标准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
江津市客运中心站务费标准的批复
(渝价[2001]342号)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市交通委员会转来你局渝道运[2001]88号文收悉。江津市客运中心为改善地区窗口形象,增强客运市场竞争力,投资1350万元,新建成了客运服务微机售票系统,对车站的站场、站务设施进行了改造。为提高企业的自我更新改造及再生产能力,鼓励为旅客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合理补偿企业的费用支出,根据《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江津客运中心按二级汽车站的收费标准向承运人计收8%的客运代理费。按核定票价10元/人次为基准,票价10元以下的向旅客收取0.50元/人次,票价10元(含)以上的向旅客收取1.00元/人次的旅客站务费。此站务费作为构成票价的成本因素,与汽车客运票价合并执行,价外不得另行收取其它费用。
  车站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关于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执法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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