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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2001]8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率[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农业厅是主管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原自治区农村工作办公室承担的农业资源区划职能。
  (二)强化的职能
  1.加强农业产业政策研究,引导农业、农村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
  2.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
  3.贯彻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实施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
  (三)转变的职能
  1.有关价格及信贷的职能。调整为研究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
  2.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职能,调整为预测并发布农业生产资料的年度和中长期供求情况和品种信息。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农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研究拟定全区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组织草拟种植业、园艺业、乡镇企业、农机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产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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